172项重大水利工程的审批机关是谁?172项重大水利工程前期工作包括哪些内容?

国家确定的172项重大水利工程 都有哪些 水利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包括哪些,审批机关有哪些?

本文目录:

一要推进重大农业节水工程,突出抓好重点灌区节水改造和严重缺水、生态脆弱地区及粮食主产区节水灌溉工程建设。

二要加快实施重大引调水工程,强化节水优先、环保治污、提效控需,统筹做好调出调入区域、重要经济区和城市群用水保障。

三要建设重点水源工程,增强城乡供水和应急能力。

四要实施江河湖泊治理骨干工程,综合考虑防洪、供水、航运、生态保护等要求,提高抵御洪涝灾害能力。

五要开展大型灌区建设工程。坚持高标准规划,在东北平原、长江上中游等水土资源条件较好地区新建节水型、生态型灌区。会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改革创新、加强协调,加快前期工作和审批进度。建立政府和市场有机结合的机制,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工程建设和管理。

管好用好建设资金,确保工程质量,强化建后使用和管护。要统筹使用税费、价格等改革措施促进节水增效,加强终端配套设施建设,解决好“最后一公里”问题。使重大水利工程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实后盾。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扩展资料

湖北省通过政策支持、财政奖补、市场运作等方式,共筹集各类社会资金81亿元,用于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根据水利部印发的《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建设实施细则》,民间资本可通过独资、合资、合作、捐赠及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多种形式参与农田水利建设,按规划建设农田水利工程可以享受政府财政支持政策,享受当地政府规定的农田水利工程用地、用电优惠政策。

民间资本通过建设、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等方式依法获得的农田水利工程的产权和运行管理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参考资料来源:-2020年前建设172项重大水利工程

水利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包括哪些,审批机关有哪些?

I、项目审批程序的规定1、不论何种形式的集资项目,均应符合所在电网的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别纳入国家或地方建设计划,按基建程序办事;有关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凡与水电部合资建设的项目,由电力部门按水电部规定的职责编报和审批。凡地方或部门投资在水电部所属电厂内扩建的项目,由地方或部门与水电部商定后,共同上报项目建设书和设计任务书。凡全部由地方、部门和企业集资建设的项目由主管地方和主管部门编制,并经有关电管局,省局同意后,上报国家计委,并抄送水电部。2、为了鼓励集资办电,国家计委已明确,地方集资部分不挤占地方投资计划指标,由国家计委另行安排指标。(水利电力部印发《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的暂行规定中有关集资办电部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86)水电计字第73号1986年4月17日)一、发电配套送出工程,凡接入电网的,其设计任务书的上报和审批,不论何种投资渠道(包括国家投资、华能投资、地方投资、部门投资、企业投资及新力公司投资等)均按以下程序:1、发电配套送出工程的设计任务书,在发电配套送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电力规划设计总院、电管局、省局组织审查后,均由电管局、省局负责编制报能源部。发电配套送出工程设计任务书的上报,原则上应与发电工程同步,建设周期较长的大型发电工程或涉及电网结构有重大改变的配套送出工程设计任务书,不能同步上报时,应在发电工程开工前上报,个别确有困难的,经部同意后可在工程开工后报出。2、电管局、省局上报的发电配套送出工程设计任务书,要分别抄报,抄送发电项目的和投资单位(包括项目所在地方主管部门),并请各投资单位对送出工程的内容、投资额及投资分摊、贷款方式等要及时提出书面意见报部。3、部根据各电管局、省局上报的任务书和各投资单位的意见进行审批。按国家现行规定,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配套送出工程由部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220千伏配套送出工程由能源部审批。110千伏以下配套送出工程由电管局、省局审批。二、不属于电厂配套送出的,如为解决某个供电地区用电或为某大用户供电的送变电工程设计任务书,也按国家现行规定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由电管局、省局报部,经部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220千伏工程设计任务书由电管局、省局报部审批。110千伏及以下工程任务书由电管局、省局(或省、市、自治区计委)审批。三、为解决电气化铁路供电送变电项目,在铁路部门正式提出负荷资料和用电申请报告后,由电管局、省局编制供电工程设计任务书报能源部。涉及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工程设计任务书仍由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国家计委审批。220千伏及以下工程设计任务书由部审批。四、上述发电配套送出,电网送变电及电铁等供电工程的设计任务书,华北、东北、华东、华中、西北电网所辖的地区,由省电力局报电管局,经电管局初审后报部,其它则由省电力局直接报部。五、为了加强宏观管理、严格控制新开工规模,搞好电网的安全经济运行,发电配套送出及电网送变电工程、电铁供电工程等应按批准的工程设计任务书内容安排计划,凡设计任务书未经审批的项目或涉及工程设计任务书内容变动的项目,一律不准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和进行设备预安排。需要采购国外设备的项目,必须取得能源部的签证意见后,才能对外开展工作。(能源部《关于重申发电厂配套送出及电网送变电工程设计任务书审批权限的通知》能源计[1989]956号) 一、放宽审批权限和简化审批手续(一)煤炭、石油、石油化工、冶金(钢铁)、有色金属、铁道和电力七个包干部门。1、凡已列入国家“七五”计划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预备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建设书仍由国家计委审批;设计任务书尚未审批的,改由各包干部门在国家“七五”计划已确定的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术改造投资总额内自行审批,报国家计委(技术改造项目同时报国家经委)备案。建设项目的外部协作配合条件(包括能源、原材料的供应和运力安排等)以及技术改造项目需要的银行贷款,均由各包干部门自行落实。国家“七五”计划内建设项目需要增加的投资和在计划外增加项目需要的投资,各包干部门可以在项目之间调剂或自行筹措,国家不再增加投资。部门自行筹措资金增加项目,要报国家备案。如果建设项目的投资和能源、交通、原材料等外部条件不落实,包干部门可以自行削减新上项目和推迟一部分建设项目的进度;凡影响“七五”计划投入产出包干任务和新增生产能力计划的,应报国务院批准。对列入国家“七五”前期工作计划,主要在“八五”期间建设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设书和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仍按原有规定执行。2、各包干部门在安排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年度计划时,可以按照国家“七五”计划规定的建设项目、新增生产能力、投入产出包干任务和其他建设要求,在国家核定的分资金渠道的年度计划投资规模内,对所有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投资进行自主安排。其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经国家计委按系统工程的要求进行综合平衡和审核后,纳入国家年度计划。各包干部门应多安排扩大本行业短线产品生产能力和发挥现有企业生产潜力的建设,压缩非生产性建设和其他建设;对于本部门或其他部门的重点建设项目所急需的配合工程及其投资,都必须认真安排。对新开工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要严格控制。3、各包干部门在年度计划执行中,为了加快重点建设项目的进度,多增加短线产品生产能力,需要大项目之间调整投资的,可以按资金渠道自行调整;需要增加投资的,可以自行筹措资金,由国家计委报经国务院批准,另加投资计划指标。(二)非包干部门 1、 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权限,按原有规定执行。 2、在年度计划的安排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由国家计委按项目核定投资;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在国家计委核定的投资总规模内,由部门自行安排。改建、扩建项目同时使用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术改造资金的,企业可以将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两种资金捆在一起使用,但应分别纳入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的投资计划规模,并分别进行统计。3、在年度计划执行中,为确保计划投产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按合理工期组织施工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所要投资,部门可以在大中型项目之间按照资金渠道调整投资,不需报国家计委审批。技术改造投资,在确保国家重点支持的项目所需投资后,部门可以在项目之间按资金渠道调整投资。(三)地方项目 1、由地方投资安排的地方院校、医院及其他文教卫生事业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设书和设计任务书均不再报国家计委审批,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计委审批,同时抄报国家计委和有关部门备案。2、在年度计划的安排中,地方大中型项目和小型项目的基本建设投资,由地方在国家按资金渠道核定的投资规模内,根据国家确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政策,自主安排。在安排时,要注意加强农业、能源、交通和原材料工业的建设,压缩一般加工工业和非生产性的建设,严格控制办公楼、宾馆和各种“中心”、休养所以及“一条街”之类的建设。地方分成留用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必须按国家规定用于能源、交通建设,不得挪作他用。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的投资,由地方在国家核定的投资规模内,自主进行安排。在安排中,要注意调整投资结构,提高用于能源、交通和原材料工业投资的比重,增加用于提高产品质量、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加强综合利用的投资,减少一般加工工业的投资;不搞长线产品和消耗高、技术落后的项目。(四)计划单列的大型联合企业和基本建设集团项目1、大型联合企业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基本建设集团项目,凡已经国务院或国家计委审查批准设计任务书或总体规划的,其中的单项工程,在国家批准的总投资范围内,不再报批。由企业或集团自行办理,报国家计委和有关部门、有关地方备案。但使用国家外汇和国家统借外资的项目以及国家指定的项目,仍需按规定报批。2、在年度计划安排中,大型联合企业和集团项目的单项工程投资,在国家“七五”计划和年度计划确定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规模内,由企业或集团自主安排。 3、国家重点支持的大中型骨干企业,其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单项工程的审批和年度投资的安排,可以照上述规定办理。 (五)横向联合投资项目企业横向联合投资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凡资金自行筹措,能源、原材料、设备以及投产后的产供销、动力、运力等能够自行落实,而且已经与有关部门、地方、企业签订了合同,不需要国家安排的,国家计委只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其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等,均由有关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计委(建委)审批,抄报国家计委和有关部门备案。何时开工建设,由国家在年度计划中确定。小型项目的审批手续。由各部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国务院《关于放宽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权限和简化审批手续的通知》国发(1987)23号) 第三章 火电一、中央投资(含多方集资)的火电(包括热电联产)项目审批程序电管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使用国家基建基金、银行贷款、煤代油和节能专项资金、利用外资以及与地方合资的项目,华能(集团)公司、新力能源开发公司等筹资(水电、核电及送变电工程均同)的大中型及限额以上工程项目,按以下办法审批:1、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定项目外,一般由管理局、直属电力局(不属于华北、东北、华东、华中、西北电管局管理辖的省电力局,下同)负责审批(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参加)。由电管局、省电力局编报项目建议书,主报能源部抄报有关电管局、省市计委。经电管局、省市计委提出意见报能源部,由能源部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2、可行性研究报告,凡规划容量在80万千瓦及以上,或单机容量30万行瓦及以上,以及未达到上述规模但采用进口机组的工程,由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审批;小于上述容量的工程由电管局、直属省电力局审批。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通过后,由电管局、省电力局组织有关单位编制设计任务书,(利用外资的项目为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能源部,同时抄送有关电管局、省市计委及投资各方,对投资安排提出意见,再由能源部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3、初步设计,凡设计容量在80万千瓦及以上,或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以及未达到上述规模但采用进口机组的工程,由电力规划设计总院组织各投资方审查,报能源部审批。小于上述容量的工程,由电管局、直属电力局与各投资方委托具有能源部认可资格的咨询公司进行审查,报能源部审批。二、地方或其他部门的大中型及限额以上项目,按以下程序审批: 4、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委托由能源部认可的具有资格的咨询公司审查,并经电管局、电力局提出意见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或部门批准;由业主单位编制项目建设书,先由电管局、直属电力局提出审查意见,省计委(地方项目)或国务院主管部门(部门项目)报能源部并抄报国家计委;由能源部初审后,报国家计委审批,5、行性研究报告,凡规划容量80万千瓦及以上,或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工程,以及未达到上述规模但采用进口机组的工程,应由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审批;小于上述容量的工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或主管部门批准。由业主单位编制设计任务书,在各电管局或直属电力局提出审查意见后,由省计委或国务院主管部门报能源部,由能源部提初审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6、初步设计,凡设计容量为80万千瓦及以上,或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以及未达到上述规模但采用进口机组的工程,由电力规划设计总院组织各投资方审查;小于上述容量的工程,由电管局、直属省电力局会同各投资方委托有资格的咨询公司审查,报能源部审批。凡符合国家能源方针和总体能源规划,不接入国家电力系统,不需要国家解决燃料供应,不占用国家铁路运输能力,并纳入地方建设规模的项目,其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可由部门或省计委自行审批,报能源部备案,并抄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和有关电管局。三、上述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以及项目建设书、设计任务书,属于发电工程的应包括相应的配套输变电工程;属于热电联产的工程应包括供热和相应的输变电工程的有关内容及相应的外部条件。第四章 水电1、以发电为主的重要江河、河段、国际河流、跨省(区)河流的水电专业规划,由能源部或由能源部委托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审查,报国务院批准。省内中小河流水电专业规划,由省计委会同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审查,省人民政府批准,报能源部备案。2、大中型及限额以上水电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水利、航运等工程上的水电站),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组织省计委、电力局、电管局、水利厅(局)等单位审查,能源部审批。其中地方或部门投资的10万千瓦以下中型水电站,由省级政府负责组织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和电力、水利、水电部门审查后批准,并报能源部核备。小型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或部门委托电管局、电力局审查、先送电管局、直属省电力局提出意见,由省计委或部门批准,报能源部备案。3、大中型及限额以上水电工程的项目建设书和设计任务书原则上按类似于火电工程的程序上报审批,但考虑到水电工程的特殊性,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简化报批程序,若一次编报设计任务书,则其程序可按照项目建设书的报批程序办理。4、大中型及限额以上水电工程初步设计,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组织各投资方审查,能源部审批;如投资方尚未明确,可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组织有关单位审查,能源部审批,其中:地方或部门投资的10万千瓦以下中型水电工程项目,由省(区、市)计委或有关部门会同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组织审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地方项目)或国务院有关部门(部门项目)审批,报能源部备案,同时抄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和有关电管局。大中型及限额以上水电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时,应邀请所在省有关部门和有关电力局、电管局参加。小型水电站的初步设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或部门委托电管局、电力局组织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或部门审批,报能源部备案,同时抄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和有关电管局。第六章 送变电 一、电厂(包括火电、水电、核电)接入系统及配套送出工程项目的审批程序 1、电厂接入系统及配套送出工程(包括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的送变电工程和相应的系统通讯、自动化设施等),应与电厂可行性研究同时审查。 2、凡规划容量80万千瓦及以上,或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以及未达到上述规模但采用进口机组的水、电、核电厂接入系统及配套送出工程,由电力规划设计总院会同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等单位代部审查。小于上述容量的,由电管局或直属电力局审查报部。3、电厂接入系统及配套送出工程的初步设计,可与电厂初步设计分开审查。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的送变电工程,由电力规划设计总院代部组织各投资方审查;220千伏及以下电压的送变电工程,由电管局、直属电力局审查,中央参与投资的项目,由能源部或能源部授权单位审批;地方或其他部门项目,由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按照电力行业规划审批,报能源部核备,抄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电管局、电力局和电力规划设计总院。4、 不接入国家电力系统的电厂配套送出工程,可由部门或地方计委自行审批,报能源部核备,抄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电管局、电力局和电力规划设计总院。二、联网送变电工程,地区和大用户送变电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凡电压在330千伏及以上的,由电力规划设计总院代部审查,220千伏及以下的,由电管局、直属电力局审查,审批程序按本章第一项规定办理。三、电厂配套送出及电网送变电工程设计任务书的审批权限,按能源部能源计[1989]956号文规定办理。(能源部《关于颁发“电力、煤炭工业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规定”的通知》,能源计[1989]1159号,1989年12月2日)2、核电站的建设项目一般均为国家重点项目,因此,必须纳入国家计划,由国家统一规划、立项建设。3、核电站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附有电力部核电站厂址评审组的预评审意见,才能上报电力部。经电力部会同中国核工业总公司组织审查后,由电力部批准。4、项目建议书应根据批准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业主单位或企业法人负责编报。项目建议书上报前需征求所在省(市)政府、电力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电力部,抄报国家计委。由电力部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5、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电力部。其中有关厂址核安全部分报国家核安全局审批。本阶段《选址阶段》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由电力部会同中国核工业总公司提出预评审意见,报国家环保局审查批准;电力部在接到国家环保局、国家核安全局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厂址核安全部分的审批意见后,会同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由电力部批准。6、可行性研究报告书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编报。在上报前需征求所在省(市)政府、电力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电力部,抄报国家计委。由电力部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7、初步设计报电力部。本阶段(设计阶段)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由电力部会同中国核工业总公司提出预评审意见,报国家环保局审查批准。电力部在接到国家环保局的审批意见后,会同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和业主单位组织审查,由电力部批准,报国家计委备案。我是非常用心回答的,请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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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都包括那几类具体的项目?

用于控制和调配自然界的地表水和地下水,达到除害兴利目的而修建的工程。也称为水工程。水是人类生产和生活必不可少的宝贵资源,但其自然存在的状态并不完全符合人类的需要。只有修建水利工程,才能控制水流,防止洪涝灾害,并进行水量的调节和分配,以满足人民生活和生产对水资源的需要。

分类按目的或服务对象可分为:防止洪水灾害的防洪工程;防止旱、涝、渍灾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工程,或称灌溉和排水工程;将水能转化为电能的水力发电工程;改善和创建航运条件的航道和港口工程;为工业和生活用水服务,并处理和排除污水和雨水的城镇供水和排水工程;防止水土流失和水质污染,维护生态平衡的水土保持工程和环境水利工程;保护和增进渔业生产的渔业水利工程;围海造田,满足工农业生产或交通运输需要的海涂围垦工程等。一项水利工程同时为防洪、灌溉、发电、航运等多种目标服务的,称为综合利用水利工程。

组成水利工程的基本组成是各种水工建筑物,包括挡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进水建筑物和输水建筑物等。此外,还有专门为某一目的服务的水工建筑物,如专为河道整治、通航、过鱼、过木、水力发电、污水处理等服务的具有特殊功能的水工建筑物。水工建筑物以多种形式组合成不同类型的水利工程。

特点水利工程不同于其他工程的特点如下。①有很强的系统性和综合性。单项水利工程是同一流域,同一地区内各项水利工程的有机组成部分,这些工程既相辅相成,又相互制约;单项水利工程自身往往是综合性的,各服务目标之间既紧密联系,又相互矛盾。水利工程和国民经济的其他部门也是紧密相关的。规划设计水利工程必须从全局出发,系统地、综合地进行分析研究,才能得到最为经济合理的优化方案。②对环境有很大影响。水利工程不仅通过其建设任务对所在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生影响,而且对江河、湖泊以及附近地区的自然面貌、生态环境、自然景观,甚至对区域气候,都将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这种影响有利有弊,规划设计时必须对这种影响进行充分估计,努力发挥水利工程的积极作用,消除其消极影响。③工作条件复杂。水利工程中各种水工建筑物都是在难以确切把握的气象、水文、地质等自然条件下进行施工和运行的,它们又多承受水的推力、浮力、渗透力、冲刷力等的作用,工作条件较其他建筑物更为复杂。④水利工程的效益具有随机性,根据每年水文状况不同而效益不同,农田水利工程还与气象条件的变化有密切联系。⑤水利工程一般规模大,技术复杂,工期较长,投资多,兴建时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标准进行(见水利工程建设程序)。

展望当前世界多数国家出现人口增长过快,可利用水资源不足,城镇供水紧张,能源短缺,生态环境恶化等重大问题,都与水有密切联系。水灾防治、水资源的充分开发利用成为当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课题。水利工程的发展趋势主要是:①防治水灾的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进一步结合,非工程措施越来越占重要地位;②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进一步向综合性、多目标发展;③水利工程的作用,不仅要满足日益增长的人民生活和工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而且要更多地为保护和改善环境服务;④大区域、大范围的水资源调配工程,如跨流域引水工程,将进一步发展;⑤由于新的勘探技术、新的分析计算和监测试验手段以及新材料、新工艺的发展,复杂地基和高水头水工建筑物将随之得到发展,当地材料将得到更广泛的应用,水工建筑物的造价将会进一步降低;⑥水资源和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统一调度将逐步加强。

水利工程

为消除水害和开发利用水资源而修建的工程。按其服务对象分为防洪工程、农田水利工程、水力发电工程、航道和港口工程、供水和排水工程、环境水利工程、海涂围垦工程等。可同时为防洪、供水、灌溉、发电等多种目标服务的水利工程,称为综合利用水利工程。水利工程需要修建坝、堤、溢洪道、水闸、进水口、渠道、渡漕、筏道、鱼道等不同类型的水工建筑物,以实现其目标。水利工程与其他工程相比,具有如下特点:①影响面广。水利工程规划是流域规划或地区水利规划的组成部分,而一项水利工程的兴建,对其周围地区的环境将产生很大的影响,既有兴利除害有利的一面,又有淹没、浸没、移民、迁建等不利的一面。为此,制定水利工程规划,必须从流域或地区的全局出发,统筹兼顾,以期减免不利影响,收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最佳效果。②水利工程一般规模大,投资多,技术复杂,工期较长。

国家加强水利建设有何经济意义

1、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防洪安全、水资源合理利用,生态环境保护、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水利工程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长期以来,水利工程在防洪、排涝、防灾、减灾等方面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同时在工业生产、农业灌溉、居民生活、生态环境等生产经营管理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加快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步伐,分析体制改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解决这些问题的措施,促进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健康发展,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则是我们水利人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2、水利建设的重要意义:
水利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和命脉,保障水利建设有稳定的投资来源,是经济稳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水利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和基础产业,必须保持与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必须满足不同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对水利的要求。
水利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决定了水利事业需要相应的大量投入,建立合理的水利基础设施投入结构,加大对已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维修养护投入,确保水利发挥经济、社会效益。

3、水利工程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作用:
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具有“兴利”和“除害”的功能,水利工程则是水利经济的载体,按其功能性质划分,水利投资结构包括防洪工程投资、灌溉工程投资、水库工程投资、供水工程投资、水土保持工程投资及其它工程投资等。水利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其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显然也具有一定的拉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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