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种国家允许养殖的保护动物有哪些?我国可饲养的宠物种类及数量是多少?

国家允许养殖的54种保护动物分别是哪些 我国允许饲养的宠物类型有哪些?一共有多少个种类?

本文目录:

1、貉

貉(学名:Nyctereutesprocyonoides)是犬科非常古老的物种,被认为是类似犬科祖先的物种。体型短而肥壮介于浣熊和狗之间,小于犬、狐。体色乌棕。吻部白色;四肢短呈黑色;尾巴粗短。脸部橡芦有一块黑色的“海盗似的面罩”。

2、北极狐

北极狐(学名:Vulpeslagopus):体长50-60厘米,尾长20-25厘米,体重2.5-4千克。颜面窄,嘴尖,耳圆,尾毛蓬松,尖端白色。冬季全身体毛为白色,仅鼻尖为黑色;夏季体毛为灰黑色,腹面颜色较浅。具有很密的绒毛和较少的针毛,可在零下50℃的冰原上生活。足底毛特别厚。

3、果子狸

果子狸(学名:Paguma larvata )属于食肉目、灵猫科、花面狸属的一种珍贵的野生动物,体色为黄灰褐色,身体略胖,颈部粗短,和身体不信颤易区分。

4、梅花鹿

梅花鹿(学名:Cervusnippon)是一种中小型鹿,体长125至145厘米,尾长12至13厘米,肩高70至95厘米,体重70至100千克。毛色夏季为栗红色,有许多白斑,状似梅花;冬季为烟褐色,白斑不显著。颈部有鬣毛滑如败。

5、马鹿

马鹿(学名:Cervuselaphus)是仅次于驼鹿的大型鹿类,共有10个亚种,因为体形似骏马而得名,身体呈深褐色,背部及两侧有一些白色斑点。雄性有角,一般分为6叉,最多8个叉,茸角的第二叉紧靠于眉叉。

参考资料:农村养殖网-国家允许养殖的54种陆生野生动物名单

我国允许饲养的宠物类型有哪些?一共有多少个种类?

我国允许饲养的宠物类型有很多,比较常见的就是猫、狗、龙猫、仓鼠、松鼠、鱼、龟、兔、蛇、鸟、宠物蜥蜴等,一共有很多个种类。大家想饲养动物之前可以先查一查这个是否属于被允许的宠物类型,如果是的话就可以再加饲养,如果否的话就尽量不要养在家里了,否则很有可能会出问题。养宠物这种事情并不是说想要什么就养什么,这样做很有可能会让大家在不小心的情况下触犯法律的底线。

有很多网友野外捡到了一只小动物觉得特别可爱,于是就将其带回家中好好饲养,表面上看大家确实只是简单的养了一个宠物,可万一这个宠物是保护动物或不被允许饲养的话会给大家带来很大的麻烦。所以大家在养宠物之前一定要做好功课,要看一看哪些动物是可以带回家饲养的,只有这样才能安安心心的养宠物,而且还能给宠物提供最适合的生存环境。

在正常的情况下大家多半都比较喜欢养猫或狗,还有一部分网友喜欢养仓鼠或龙猫。这些都是特别可爱的宠物,而且在生活中也非常的常见。但是大家在养宠物的时候一定要记住自己喜欢的别人不一定喜欢,所以带着宠物去公共场所的时候,一定要做好各种防护措施。比如带狗出门遛弯的时候一定要牵狗绳,带猫出门的时候可以用宠物背包将猫装起来。

如果养了蛇或蜥蜴的话在朋友来家里的时候也要将这些宠物提前都放好,不要让宠物在不经意之间吓到自己的朋友。其实有很多动物都是可以被允许饲养的,哪怕是爬行动物也有很多的喜欢群众。所以大家对于饲养不同宠物这种事情也没必要用有色眼镜来看待,平等的对待每一种动物就可以了。

中国可以养猴子吗?

可以养猴子

全世界猴子的种类约有二百种,最小型的猴子是侏儒狨猴,

最大的是彩面山魈。
猴子和人一样,同属于动物学中的“灵长目”。灵长类动物与其他哺乳动物相比,主要特点是:
1、关节灵活而运用自如,拇指可与其它四指对握,双手具有一定的操作功能;
2、具有辨别色彩的能力;
3、双目和人类相似,长在头部前方,具有“双视”功能,能准确判断距离;
4、上下颚短,脑腔很大,大脑发达,智力很高。
灵长类动物中的猿猴,广泛分布于世界各地。若从进化程度讲,可分为低、中、高三类。
三级类 有狐猴、指猴、婴猴、树熊猴、懒猴、跗猴等;

二级类 如狨、节尾猴、卷尾猴和有颊囊、杂食、素食的各种猕猴;

一级类 又称“猿”,包括长臂猿、合趾猿、巨猿(俗称大猩猩)等等。若从体貌特征区分,有尾的叫“猴”,无尾者称“猿”。

从智力发育看,猿类具有更大的优势。在我国境内生长分布的猴类有猕猴、金丝猴、红面猴、毛面短尾猴、台湾猕猴、黑叶猴、白头叶猴等等;猿类则有黑长臂猿、白眉、白掌、白狭长臂猿、猩猩等。

个人可以饲养二级保护动物吗?

严格地说...你可以申请...不过你可能养不好...病了死了什么的...国家就要找你麻烦了....请慎重考虑(1)《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九条: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2)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3)第二十三条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本文经用户投稿或网站收集转载,如有侵权请联系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