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投诉是企业最大的威胁吗?老板会害怕员工向劳动局投诉吗?

企业最怕员工投诉什么? 老板怕不怕被员工告到劳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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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为一个优秀的经营管理者(或用人单位与老板),首先要有社会责任感与社会信誉度,需要守法经营、公平与人性化管理员工,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才是公司立足之本,发展壮大之基。

2、称职的老板是不愿意产生劳资纠纷或让员工四处投诉的,这是因为:一、员工投诉会对企业的诚信度产生不利影响;二、员工投诉一般都会产生法律成本或不利法律后果;三、员工投诉说明劳动关系不和谐,会影响企业的凝聚力与向心力,对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产生消及影响。

3、员工告到劳动局或劳动监察机关老板会有不利法律后果或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二、劳动关系是什么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

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同时。也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

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

三、如何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的提供与报酬的给付所达成的协议,遵循意思自治、合同自由和等价有偿的原则,雇主与雇员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应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

区分:

1、主体不同,劳动关系一方是符合劳动年龄并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能力的自然人,另一方是符合劳动法所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而劳务关系不限于自然人与用人单位之间,还可以是单位之间,自然人之间,并且可能是两个主体以上。

2、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中形成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挥与被指挥的隶属关系;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依据双方约定所形成的一种财产关系,不存在人身的隶属性。

3、关系的稳定性不同,劳动关系比较稳定,反映的是一种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劳动对象之间的结合关系;而劳务关系中多为一次性或临时性的工作,一般以完成特定工作为目的。

4、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除了定期得到劳动报酬外还享有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项待遇,如社会保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一般只涉及劳动报酬问题,劳动报酬都是一次性或分期支付,而无社会保险等其他待遇。

老板怕不怕被员工告到劳动局?

老板怕被员工告到劳动局,称职的老板是不愿意产生劳资纠纷或让员工四处投诉的,因为:

  1. 员工投诉会对企业的诚信度产生不利影响;

  2. 员工投诉一般都会产生法律成本或不利法律后果;

  3. 员工投诉说明劳动关系不和谐,会影响企业的凝聚力与向心力,对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产生消及影响。

员工告到劳动局或劳动监察机关老板会有不利法律后果或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1. 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2. 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3. 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4. 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5.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6. 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7. 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8. 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私企老板最怕什么

问题一:私企老板最怕什么? 竞争倒闭生意三年好

问题二:在一个企业当中,老板最怕什么? 最害怕员工之间的不团结。

问题三:老板最怕什么员工 懒的 做事不认真 不负责

问题四:老板最怕什么? 没钱赚

问题五:一个老板最怕别人控制他什么? 自由

问题六:企业主,总经理最怕什么事情发生呢?最担心什么呢? 经营亏损。

问题七:老板为什么会怕员工?记得在一个项目上,有一天和客户公司老板交流的时候,她哭笑不得的拿出一封信给我们看:“看看这个活宝,我调动一下他的工作,他就能给我提这么多条件”。原来,公司打算调一个财务人员到分公司去负责财务工作,结果那个员工就给总经理写了这封信,信里详细的罗列了多达八个调动工作的条件,除了提薪、升职、加福利等常规要求以外,还有诸如一票否决权、人事权等“非常规”条件。这封信不仅让老板哭笑不得,也让我们大开眼界:从事咨询业以来,还从来没见过这样跟老板提要求的员工。于是,我们一致判断:这人估计是打算辞职了。而老板却苦笑着摇摇头,说出一句让我们更吃惊的话来:在我们公司,老板是怕员工的。老板怕员工?怎么会这样?我们先来看看这家企业的背景:这家企业脱胎于国企的一个业务部门,后经改制而成目前独立运营的子公司,但目前最大的股东仍然是有着很强


背景的国有企业。对于原来的国企来说,最担心的就是员工的稳定问题,这种文化基因也不可避免的遗传到了现在这家公司:老板出台措施,首先考虑的就是员工的反应,以至于当我们为员工培训之前,老板也要把我们的培训课件仔细的检查一下,小心翼翼的删去一些他认为“*** 性”较强的字眼。老板既然已经把问题摆到了我们面前,我们就不妨帮着老板一起分析一下,到底为什么老板会怕员工?老板又怎样可以不怕员工。归纳一下,老板怕员工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一是“法律上”的怕。尤其是新的《劳动法》出台以后,给中国的企业套上了“紧箍咒”,对于管理不是十分严格的公司来说,加班费啊、工作时间啊、保险啊等等,只要员工愿意较真,总是可以找到可以“告”企业的地方。国内已经有一些企业吃过这一类的“亏”了。其实,这种“法律上”的怕,在国外已经由来已久、习以为常了,比如,一些企业“细心入微”的坚持给自己的销售人员配拉杆式电脑包,并被国内管理界奉为关心员工的典范,究其根源只是因为曾经有一个销售员胳臂出现了问题,并将原因归结为公司配的包太重,因此将公司告上了法庭,并赢得了一大笔赔偿费。因为有了法律的原因,对于管理不规范的公司来说,就相当于有了“小辫子”被员工攥在了手里,老板因此而怕员工,就不足为奇了。二是“经济上”的怕。对于已经上市,或者立志于近期上市的公司来说,最怕的就是公司发生负面新闻了,因为这将直接影响到公司的股票价格或上市前景。为此,也就对员工的一些行为能忍则忍,不愿发作了。三是“政治上”的怕。我们这家客户公司就属于这种类型的。这些公司或多或少的有一些国企的背景,无论是老板还是员工,都深受浓厚的国有体制文化的影响。员工认为企业是就是“父母”,有问题不会通过市场机制来协调解决,而是通过“闹”来达到自己的目的。而老板往往以“稳定”的大局为重,也以自己的位子为重,深怕员工闹出影响大的事件来,所以对员工以“顺从”为主,轻易不愿意挑动员工的情绪。分析下来,“法律上”的怕,其实是对企业的管理规范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如果愿意以此为契机,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增强规范性,不给员工以可“告”之机,这种怕也就不复存在了,而且员工也会因为公司的规范化的管理而受益,如此可实现双赢的结果。另一方面,如果企业本身能塑造一种人性化的文化氛围,让员工有着强烈的认同感和归属感,那企业本身即使有着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也不至于导致被员工告上法庭了。而如果是“经济上”和“政治上”的怕,企业就更应该好好的检讨一下自身,认真的权衡一下,员工的要求究竟是不是正当的,一时的经济利益,或短暂的稳定和企业的长远发展到底哪一个更重要。尤其是个别员工的无理取闹,如果企业能公平、透明的处理问题,其他的员工还是能分清是非的......>>

问题八:脑筋急转弯:船厂老板最怕什么? 1,最怕没水
2,从地图上
3,钟
4,薪水
5,老人家

问题九:服装企业老板最担心什么 销售无出路,服装没有人买

问题十:公司不给工资最怕什么 去劳动部门举报

一、作为一个优秀的经营管理者(或用人单位与老板),首先要有社会责任感与社会信誉度,需要守法经营、公平与人性化管理员工,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才是公司立足之本,发展壮大之基。

二、称职的老板是不愿意产生劳资纠纷或让员工四处投诉的,这是因为:一、员工投诉会对企业的诚信度产生不利影响;二、员工投诉一般都会产生法律成本或不利法律后果;三、员工投诉说明劳动关系不和谐,会影响企业的凝聚力与向心力,对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产生消及影响。

三、员工告到劳动局或劳动监察机关老板会有不利法律后果或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聘)用劳动者后,未按照规定办理招用备案手续和就业登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前款规定的劳动者不包括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招(聘)用劳动者,扣押劳动者资格证件、学历证书、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按每扣押一人证件处以二百元的标准罚款。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招(聘)用劳动者,未建立职工名册、职工工资支付明细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法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全部退回,并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五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有关部门吊销许可证或者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前款期限不满一个月的,按照一个月计算。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无故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每人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休息休假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责令其支付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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