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公平是什么?教育公平的关键点是什么?

什么是教育公平? 教育公平的重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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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

在当前教育迈向普及化的社会背景下,教育公平已经超越了早先入学机会的平等,教育质量与学习质量已经成为教育公平的一种内涵与要求。“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正是体现了我国教育发展的新要求。

在教育规模保障教育机会的同时,必须切实提高教育质量和满足人民群众各种教育愿望的实现。只要这样,才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教育,才是教育公平的时代体现。

要将教育公平内化为国家教育发展的内在要求。立德树人是当前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根本任务。

立德树人与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国教育发展的根本,也是中国教育公平的起点与基础。中国教育公平,必须体现中国国家发展的需要。推进教育公平要坚持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新时代,教育公平不只是教育机会的供给,而是基于“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主观感受和“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结果实现。

公平需要在政府“供给”教育机会的基础上,转向实现个体“需求”满足实现的程度,“努力使每个孩子都享有”。

但是,每个个体对教育的认识、理解与要求并不是一样的;而个体之间的差异、差别甚至差距却又是很多、很大的。

当前社会上存在盲目择校现象、学校教育中片面追求升学率、学校办学雷同化以及校外辅导产业发展无序化等现象与问题,在本质上,就是新时代我国社会矛盾在教育领域中的表现。

必须注意到人民群众的不同认识、不同要求和不同选择。但在推进教育公平的实践中,不应该是一味地满足所有需求。

还应该注重以正确思想观点和成功案例,引导人民正确认识教育和参与教育,将教育公平的正确内涵传递给广大人民群众。

公平的教育需要国家教育体系中学校类别的丰富性与多样性,建立适合于每个个体的教育与学习体系;在学校层面同样需要更加丰富多元的课程与教学,实现学生的个别化学习和个性化发展。由此改变当前千校一面、千人一面的教育教学现象。

使每一所学校成为人民满意的学校必须合理认识当前社会上的择校现象。择校是人民群众对教育的期望,是促进教育全面发展的动力之一。

但同时,择校也是过去传统教育的产物,包括教育观与教育体系。在本质上,择校是当前学校发展不充分、不平衡的表现。

在当今教育普及化的时代,社会、家长甚至教育工作者还都较多地保留着精英教育时代的教育观念,将教育看成是改变个体命运的唯一通道(工具价值)。

而没有认识到教育对于丰富个体生命的价值意义(全面发展)和国家意义(国民素养)。

教育领域中,还往往存在着考试分数和升学率评价学校与教师的做法,基础教育中(包括义务教育)还较多地保留着学校等级体系,并继续沿袭精英教育时代(教育供给不足)的教育管理方式。

因此,完全可以理解家长希望把孩子送入重点学校、进入名牌大学的教育愿望。只是这种教育观与择校行为并不都是理性的和有意义的。建立适合于每个个体的教育,是推进教育公平的要求。

在当下社会经济日益发达、教育资源日益丰富、高等教育即将迈向普及化的新时代,不仅社会与个体对教育的认知在发生变化,而且教育为个体提供的支持与服务也在发生变化。

只有建立适合于每个个体的教育,才能实现人人成才,才能使“每个人都有人生出彩的机会”。

这才是教育公平的结果体现。

办好每一所学校,必须成为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内容。在高等教育领域中,不宜以“双一流”建设冲淡整个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而是要带动我国整个高等教育体系改革、发展和提升。

在基础教育领域中,要以使每个学校都成为人民满意的学校为导向,重点办好每所学校,而不是继续办重点学校。要以优质教育的新含义要求每所学校。

不能盲目地以学校办学条件的更新与提升为优质教育的主要指标,也不能以简单的升学率为唯一依据。

优质教育应该以是否为每个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为评价依据,是否能够“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判断标准。

教育公平的重点是什么?

教育公平的重点是资源公平。

①教育公平是指国家对教育资源进行配置时所依据的合理性的规范或原则。这里所说的“合理”是指要符合社会整体的发展和稳定,符合社会成员的个体发展和需要,并从两者的辨证关系出发来统一配置教育资源。

教育的公平问题已经成为中国社会的焦点问题,关系着全国绝大部分的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着国家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关系着人心向背。对于教育公平的问题,很多学者有着多角度、多层次的研究,提出了很多独特的见解和解决方式。

② 三个层次

(1)确保人人都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提供相对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和条件;

(3)教育成功机会和教育效果的相对均等,即每个学生接受同等水平的教育后能达到一个最基本的标准,包括学生的学业成绩上的实质性公平及教育质量公平、目标层面上的平等。其中,“确保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机会”是前提和基础,“提供相对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和条件”是进一步的要求,也是“教育成功机会”和“教育效果相对均等”的前提。而通常,这三个层次被概括为: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

③ 此外,对教育公平的正确认识还包括:教育公平的发展有一定的相对性和追求教育公平与追求教育效率是统一的这两个方面。

什么是教育公平?

教育公平,是指国家对教育资源进行配置时所依据的合理性的规范或原则。所谓“合理”,是指要符合社会整体的发展和稳定,符合社会成员的个体发展和需要,并从两者的辨证关系出发来统一配置教育资源。

教育公平,包括三个层次:(1)确保人人都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2)提供相对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和条件;(3)教育成功机会和教育效果的相对均等,即每个学生接受同等水平的教育后能达到一个最基本的标准,包括学生的学业成绩上的实质性公平及教育质量公平、目标层面上的平等。其中,“确保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机会”是前提和基础,“提供相对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和条件”是进一步的要求,也是“教育成功机会”和“教育效果相对均等”的前提。这三个层次,概括为: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
此外,对教育公平的正确认识还包括:(1)教育公平的发展有一定的相对性,(2)追求教育公平与追求教育效率是统一。

教育公平有多重含义
从教育实践主体来看,教育公平可分为学生公平与教师公平。
学生公平是指对待和评价学生公平与否的问题;而教师公平则是指对待和评价教师公平与否的问题。
从教育活动过程来看,可分为教育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
起点上的公平是指每个人不受性别、种族、出身、经济地位、居住环境等条件的影响,均有开始其学习生涯的机会。过程公平是指教育在主客观两个方面以平等为基础的方式对待每一个人。结果公平即教育质量平等。
从教育公平的结果是根据一定的公平原则进行操作而产生的这一角度来看,教育公平可分为原则的公平、操作的公平和结果的公平。
教育公平原则是教育结果公平的前提条件,操作的公平需要把操作的步骤合理化,固定下来,形成公平的程序,还需要各种形式的监督机制、监督机构及配套的技术手段,进而保障结果的公平。
从是否把教育实践的主体(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看作存在着差异,教育公平可分为同质的教育公平和差异的教育公平。
同质的教育公平是指忽略人人之间的差异,用同一的教育公平原则指导实际的教育活动。而差异的教育公平认为每个人都是各不相同的。
从实存与观念的角度来看,以上我们所谈的都是实存公平,除此之外,教育公平还有一种观念层次的公平,它是对实存公平的一种主观反映,是对实存公平的一种价值判断,主要表现为一种教育公平感,即对公平问题进行评价时所产生的一种心理感受。

教育公平的观念源远流长,追求教育公平是人类社会古老的理念。
从历史上看,古希腊的大思想家柏拉图最早提出教育公平的思想,亚里士多德则首先提出通过法律保证自由公民的教育权利。在两千年前我国古代的大教育家孔子也提出“有教无类”的朴素教育民主思想。近代西方资产阶级致力于寻求教育公平,18世纪末,教育公平的思想已在一些西方国家转化为立法措施,在法律上确定了人人都有受教育的平等机会。而我国自古代隋朝建立的科举考试制度同样也体现了一种教育公平的理念。到了近现代的西方社会,又在不同的时期大致出现了三种不同的教育公平观,它们就是保守主义的教育公平观、自由主义的教育公平观和激进主义的教育公平观。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后,《共同纲领》便确定了“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新民主主义的教育方针,体现了新中国重视社会公平、教育公平的基本价值。
可以说,教育公平是一个历史范畴,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含义。它既是对社会现实的一种反映,也是对社会现实的一种超越,是社会现实与教育理想的统一,具有特定的历史意义,包括它的历史合理性和历史局限性。

如何推进教育公平?

一、加大教育投入。

教育投入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前提,也是实现教育公平的基础,没有较大的教育投入,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就很难进行,教育公平也无法实现。各级政府应严格按照《教育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教育投入要做到“三个增长”,即各级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要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在校学生人均教育经费逐步增长,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二、建立和完善对弱势群体资助体系。

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对弱势群体特别是城乡贫困家庭子女、残疾儿童等就学的资助体系,促进教育公平的实现。在投入导向上,教育资源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资源应向处于弱势的地区和人群倾斜,特别是向农村贫困地区和西部地区倾斜,向贫困家庭子女倾斜,向残疾儿童倾斜,保证贫困地区,贫困家庭子女和残疾儿童受义务教育的基本权利。

三、合理分配教育资源。

合理分配有限的教育资源,确保教育公平的重要措施。教育部门应改变以往教育资源过于集中投向少数重点中小学和大学的做法。重点学校与非重点学校之间,义务教育与非义务教育之间,基础教育、职业教育与高等教育之间,基础教育内部小学、初中与高中之间,高等教育内部专科、本科与研究生之间等等,都应有个合理的比例,不宜畸轻畸重。

四、建立相对公平的招生和就业机制。

进一步完善现有各级各类学校的招生政策,完善考试招生信息发布制度。实现信息的公开、透明,保障考生权益,加强政府和社会监督。公开高等学校招生名额分配原则和办法,公开招生章程和政策、招生程序和结果,公开自主招生办法、程序和结果。

五、加强考试招生法规建设,规范学校招生录取程序。强化考试安全责任,加强诚信制度建设,坚决防范和严肃查处考试招生舞弊行为。改革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就业制度,建立相对公平的毕业生就业的机制,打破地区与身份限制,营造公平用人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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